昨天,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應在立案後5日內公示。
  最高法院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有60多萬件。在司法實踐中,一些服刑人員通過造假、買通相關人員換取減刑、假釋的現象比較突出。《規定》的發佈,旨在防止減刑、假釋領域的司法腐敗。該《規定》今年6月1日起施行。
  《規定》內容
  1規範減刑、假釋裁判文書形式和內容。
  2規定了庭審參與人員、程序和場所。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可以參加減刑、假釋案件的合議庭。
  3對於減刑、假釋的判定,應全面考量犯罪情節、再犯罪危險性等。
  4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職務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6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5對於書面審理的假釋案件應當提訊被報請假釋的罪犯。
  6要求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重公示應寫明期限裁定書上網公佈點
  解讀
  原文
  《規定》第三條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在立案後5日內將執行機關報請減刑、假釋的建議書等材料依法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罪犯的個人情況、原判認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歷次減刑情況、執行機關的建議及依據。公示應當寫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見的方式。公示期限為5日。
  《規定》第十九條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解釋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2012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第25條確立了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的公示制度,但該條所確立的公示制度存在幾個問題:一是公示的範圍主要為罪犯服刑場所,公示作用有限;二是該條未明確公示的具體時間,實踐中有的法院在立案之後、合議庭評議之前予以公示,有的法院則在作出裁定後公示;三是未規定公示的具體期限,導致各地做法不夠一致。針對上述問題,產生了《規定》第三條。孫軍工指出,“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
  同時,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透露,目前全國性的公示公開網絡平臺正在建立。他表示,最高法已經著手在法院網上建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信息平臺。
  此外,《規定》特別針對“假立功”問題進行闡述:執行機關以罪犯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為由提出減刑的,應當審查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現是否屬實。涉及發明創造、技術革新或者其他貢獻的,應當審查該成果是否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獨立完成,並經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熱點解答
  如何保障新規定能夠得到落實?熱下半年重點查職務犯罪減刑比例點答疑
  宮鳴:要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檢查制度。以三類案件為重點,最高法每年要組織全國性或者區域性的檢查,今年下半年將正式啟動,重點檢查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比例是否明顯高於其他罪犯的相應比例,各高院也將根據本轄區的情況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機制,並且報最高法備案。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要堅決予以糾正,發現法院工作人員在辦理這類案件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甚至構成犯罪的,一律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或檢察機關從嚴追究責任,追究責任的情況還要向上一級法院報告,涉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違紀違法的也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處理。
  對官員的減刑、假釋有何舉措?
  嚴格限制認定“重大立功表現”
  宮鳴:新司法解釋對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條件做了進一步的嚴格限制,比如對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重大立功表現”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減刑、假釋的關鍵條件,其中有一條是“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要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這個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必須是罪犯在服刑期間獨立完成,並經國家主管部門確定的發明專利,而且不包括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同時,我們在對職務犯罪罪犯減刑、假釋的實體把握方面還要註意,對於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該罪犯有悔改表現,也就是說在考核時這不是加分的因素,是必須減分的因素。
  京華時報記者孫思婭
(原標題:減刑假釋立案5日內向社會公示)
(編輯:SN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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